《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目的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監察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監察法規是指規範監察機關職責、職權和調查程序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腐敗法》等與監察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督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應嚴格遵守監督法的規定,監督法不能修改或超越其範圍。這是為了保證監察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維護國家監察制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