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意見》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人民法院允許其出示復制品或者復制件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