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5000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貪汙罪:情節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但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立案。主要情節包括貪汙救災、搶險救災、防汛防疫、優撫、扶貧、救濟捐贈款物、贓款贓物、沒收贓款贓物、暫扣贓款贓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情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