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適用甲、乙雙方經常居住地法。
但如有特殊情況,允許法官在兩人的國家法律中選擇適用有利於保護B的法律,具體哪個國家,視具體情況而定。
比如,根據A國民法典“監護人惡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造成被監護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麽如果發生相關糾紛,而甲乙雙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和B國法律都沒有相關規定,那麽法官可以選擇適用A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