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公務員的選拔是怎樣的

公務員的選拔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性:

招標選擇是市場為避免公開、邀請、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等合法方式而創造的壹種采購方式。是法定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有益補充,屬於公開招標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未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和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機關新錄用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 上一篇:根據《地鐵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關於地鐵安全出口的設置,正確的說法是()。
  • 下一篇:稅法關於代收代付的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