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消費限制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