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監理發出停工令的依據

監理發出停工令的依據

法律分析:當施工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時,監理單位發出監理通知書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但施工單位仍拒絕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工程監理的指令。監理與施工單位(甲方)商定後,下達了停工令和整改通知書。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監理: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五)國家規定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 上一篇:惠州華軒桃花園適合自住嗎?現在多少錢?交通怎麽樣?
  • 下一篇:教育法律權利的表現形式如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