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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立案後采取的調查措施

法律分析:監事會立案後可以采取的調查措施如下:1。從案源線索開展外圍偵查;2.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立案,向單位黨委黨組和本人發出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成立調查組,對案件進行初查,寫出初查報告;3.公訴和量刑:是最終確定落馬貪官罪名的過程,官員腐敗案件的處理過程到此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偵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查封、扣押、檢查等偵查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兩人以上制作,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由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其他重要的證據收集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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