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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監獄接收的犯人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監獄服刑人員減刑需要經過以下程序:1。召開全體幹警會議集體評議,經監獄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提交監獄刑罰執行(監獄管理)部門審核;2、審查結束後,出具審查意見提交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3.公示擬提請減刑的罪犯名單;4、區長辦公會審議決定;5、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復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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