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傳喚人犯時,必須持有傳訊證或者傳票。安排人不得少於兩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審。
第二十條對罪犯進行訊問後,經辦人員應當立即將罪犯交由值班看守看管,並收回提審卡或者提審票。
第二十壹條押解人員在押解犯人的途中,必須嚴密看守,防止發生意外。對於押送的犯人,可以使用武器。押解女性罪犯時,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生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