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315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316條
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