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應當在領取遺失物時按照約定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主張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的費用和報酬。
支付多少要看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如果撿到東西的壹方拒絕歸還,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