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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夥人私募股權基金的要求

法律主觀性:

私人股本基金要求從合格投資者那裏募集資金。非公開發行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人數不超過200人。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或收益水平,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客觀性:

《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是指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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