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局《關於電力用戶安裝負控計量裝置後停電是否屬於供電企業違規停電的請示》(吉經貿電〔2002〕31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壹是用電者先付費,供電者後供電,這是近年來出現的壹種新的供用電模式。用這種方式供電,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必須經過雙方同意。
二是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供電方式及相關問題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種模式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在供用電合同中明確。根據合同約定,電費為零後負控計量裝置停電不屬於違約。這種供電方式不存在欠費問題,因此不適用欠費和停電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