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三十七條。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擔任原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公訴人被辭退後,除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以外,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