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在行使各自職權時,存在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