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的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枉法裁判的民事和行政犯罪;10.瀆職犯罪判決、裁定的執行;11.濫用職權罪判決、裁定的執行;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13.玩忽職守罪導致在押人員脫逃;14.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