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已取得房產證,且不存在對外銷售限制,或者限制轉讓期限已過的,可以買賣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為安置被拆遷居民而建造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並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只有在取得安置房房產證後才能進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以產權調換的方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由拆遷人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的,應予支持。拆遷人要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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