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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變更起訴罪名的程序

法律分析: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變更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肯定司法機關可以變更罪名,沒有程序上的規定。

實踐中,司法機關的罪名變更既包括檢察機關移送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時提出的罪名變更,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提出的罪名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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