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做第二次筆錄的意義在於核實具體情況。公安局制作的筆錄有兩種:壹種是對被害人、證人的訊問筆錄,壹種是對犯罪嫌疑人、違法者的訊問筆錄。筆錄是法律界的專業術語,即記錄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詳細身份和文字的文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核對,在他不識字的情況下,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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