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和檢察建議,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五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審查終結的案件(申請監督),應當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壹)提出再審建議;
(二)提出抗議;
(三)提出抗訴;
(四)提出檢察建議;
(五)結束審查;
(六)不支持監督申請的。
對於檢察部門受理的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的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檢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