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違法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的活動違法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