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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準逮捕後的程序是什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壹般為檢察院批準逮捕後的兩個月,但案情復雜,經批準後可以延長至七個月。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壹般為壹個月(即壹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公訴)。但如果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進行兩次。因此,批準逮捕後,案件壹般會在3個月內提請法院審理(2月偵查起訴為1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時間長,不確定,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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