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三款規定,如有疑問,不提起公訴。第壹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