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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地檢察院管轄的規定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異地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應當在15日內指令其他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並通知所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異地復查的,應當通知所轄省級人民檢察院在十日內繼續辦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十九條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所在人民檢察院管轄。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比較合適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二十條管轄不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有關人民檢察院協商確定。

第二十壹條幾個人民檢察院都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三條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發現司法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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