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十九條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所在人民檢察院管轄。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比較合適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二十條管轄不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有關人民檢察院協商確定。
第二十壹條幾個人民檢察院都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三條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發現司法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