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壹般業務員的違法所得應納入追回損失的範圍。壹般的業務員雖然不屬於刑事打擊的範圍,但是如果明知是非法集資活動而提供幫助,實際上已經構成了非法集資罪的共犯,他的提成等。,應納入追償範圍。
2.二是將求助人的違法所得納入追繳和損失範圍。這些人雖然沒有直接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但提供了平臺、網絡等。在查清其主觀認識的基礎上,追繳其非法集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