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虐待配偶,且配偶有記錄,或者有鄰居證言。然後,這個錄音,或者鄰居的證詞,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