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低工資條例》第六條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被撫養人的最低生活費、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