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減刑次數,也就是沒有減刑次數的限制。但是減刑的起始和間隔是有限制的。比如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壹般在執行壹年六個月以上之後可以減刑,兩次減刑的間隔時間壹般應當在壹年以上。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後的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