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是指在壹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這在國際上已得到普遍認可。在缺席判決的發展過程中,有兩種典型的立法結構,即缺席判決制度和壹方當事人對抗制。我國的缺席判決制度不同於西方國家。我國立法對缺席判決規定不嚴謹,對缺席判決及其適用條件沒有準確的界定,導致缺席判決的可操作性差。在司法實踐中,缺席判決制度也暴露出許多缺陷和不足,不利於當事人的保護和司法秩序的維護。因此,我們有必要研究和借鑒缺席判決的歷史淵源和世界各國對缺席判決的現行規定,構建以壹方當事人對抗制為主,特殊情況下以抗訴申請程序為輔的缺席判決制度,這不僅符合訴訟程序的發展趨勢,也符合我國的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