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學校是從事教育的專門機構,是學生接受文化知識的場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等學校的權利能力、管理能力和責任能力。高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和高校行政主體的地位。因此,高校具有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是,社會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決定了高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應的權利(權力)和義務,也應對其不同行為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是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重點,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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