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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鍋爐房的相關法律法規。

鍋爐與建築物的凈距應滿足運行、維護和輔助設施布置的需要,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爐前凈距:

蒸汽鍋爐1 ~ 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小於3.0m;

蒸汽鍋爐6 ~ 20t/h,熱水鍋爐4.2 ~ 14mw,不應小於4.0m;

蒸汽鍋爐35 ~ 65t/h,熱水鍋爐29 ~ 58mw,不小於5.0m

需要在爐前更換鍋爐管時,爐前凈距應滿足運行要求。容量為6 ~ 65t/h的蒸汽鍋爐和容量為4.2~58MW的熱水鍋爐,鍋爐前端至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為3m。

二、鍋爐側面和後面的通道凈距:

蒸汽鍋爐1 ~ 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小於0.8m;

蒸汽鍋爐6 ~ 20t/h,熱水鍋爐4.2 ~ 14mw,不小於1.5m;;

蒸汽鍋爐35 ~ 65t/h,熱水鍋爐29 ~ 58mw,不小於1.8m

當需要吹灰、點火、清渣、安裝或維修螺旋除渣器時,通道的凈距應滿足運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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