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獨立調查權;
(3)?請求和建議的權利。要求並建議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罰;
(4)?建議組織員工撤離危險現場;
(5)?參與事故調查,並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6)?支持檢舉控告權;
(7)?輿論監督。
擴展數據:
在我國,勞動行政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對象僅為用人單位。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工作時間、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就業、培訓和執行社會保險規定等。我國1994年7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專章具體規定。
百度百科-勞動法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