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當小區內部分* * *被單位或個人私自占用時,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受業主委托管理小區的單位,應當制止私自占用公共* * *綠地的行為。如果物業無法制止,小區業主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小區管理規約,通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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