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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和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稅務總局令第34號)如何規定領導的領導?

礦山企業應當:

(1).建立健全帶班下井制度,並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2).制定帶班下井的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並在辦公樓和礦井井口進行公告。

(3).建立健全領導交接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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