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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現場筆錄應由誰簽字或蓋章?

法律分析: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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