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理由: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回避對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4.回避對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5.違反規定接受當事人邀請、送禮或者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在開庭時歸檔;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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