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處罰的具體內容已無法考證。據東漢鄭玄《夏刑二百元,三百元,宮五百元,墨壹千元》[1],大意是:夏刑法包括死刑二百,挖骨三百,割生殖器五百,割鼻刺臉壹千。據《隋書經籍誌》記載,“夏後氏有五刑三千紀”。兩份文書中的記載是壹致的,說明夏朝法律規定了五種刑罰,* * *三千。
唐刑是商朝法律的總稱,其名稱來源於商朝的創始人唐。
煎藥處罰的具體內容已無法考證。據《左公六年》記載“商有亂,而作湯刑”,可見是因為國內政治有亂而作,主要是為了鎮壓反抗法規的奴隸或平民。但《竹書紀年》說:“祖嘉二十四年,湯刑復。”可見,雖然制定了湯刑,但並未公布。這是因為奴隸主和貴族都認為“刑罰是不可知的,權力是不可預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