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那些構建社會秩序的要素,韋伯提出了社會關系的分組,包括合作和沖突。社會關系可分為經濟狀態、社會狀態和政黨,它們都影響著人們的社會行為,從而可能導致集體行為或社會沖突。
韋伯也認為社會秩序來源於習俗的有效性,分為三種:壹種是以習俗為基礎的傳統形式,也就是七種習俗,既定社會的成員往往聽之任之,不加思考地遵從;另壹個是卡裏斯馬秩序,這是領袖魅力的新秩序。這種統治主要以先知領袖的魅力來維持其統治,但往往隨著接觸領袖的潮流而失去凝聚力。三是新的法律秩序,主要是以社會成員的法律制度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