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拓展了司法糾紛解決的功能。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采用訴訟責任與訴訟代理相結合的制度,成功解決了主體眾多與訴訟空間容量不足的矛盾,極大地拓展了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
(2)適應市場經濟需要,與民法體系相協調。群體糾紛多發生在現代高科技企業或行業。民事訴訟法允許通過代表人訴訟制度以利益收集的方式解決糾紛,從而滿足了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多數群體訴訟的需要,進壹步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訴訟手段。
(3)為不同法系法律制度的吸收和融合提供了成功的經驗。代表人訴訟制度成功地采用了登記制和改革後的選當事人制度,為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設置了專門的救濟渠道,使代表人訴訟制度與我國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相協調,避免矛盾和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