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是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體,這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與行政機關法律適用的區別。
(2)行政訴訟法適用的性質是監督。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法律適用的審查,是對同壹行政事項的第二次法律適用,而這個法律適用是對第壹次法律適用的監督。
(3)行政訴訟法的適用範圍廣泛。它不僅包括行政實體法規範,也包括行政程序法規範。
(4)行政訴訟法的適用形式多樣。既有“依據”,也有“借鑒”。
(5)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終局的,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它不僅高於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律適用,也高於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