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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

(1)被確認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至終沒有法律效力,即不僅向後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也沒有法律效力。(2)行政相對人不受無效行政行為的約束,可以自行決定不履行該行為設定的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行政相對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作出後隨時提出異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要求撤銷行政行為。(3)國家主管機關,如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及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隨時審查並宣布相應的行政行為無效,不受限制。(4)行政主體因無效行政行為所獲得的壹切利益(如罰款、沒收的財物等),應當返還相對人,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由行政主體承擔責任。同時,因行政行為給予相對人的權益也應予以追回,相對人沒有過錯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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