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法制史上,整個歷史時期,從與戰爭同時的李悝編纂《法律學》到清末沈家本修訂法律,基本上采取的是“諸法並治,以刑為主”的法制形式,沒有將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獨立的部門法納入刑法。(2)沈家本修法以來,我國在法源方面以大陸法系國家為範本,逐步確立了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為主的形式,並以相同的名稱命名。這樣,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是按照大陸法系的模式,初步形成了具有現代意義和大陸法系特色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