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入普通程序的,可以轉入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