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8年9月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關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能夠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驗證、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證據收集存儲平臺認證,證明其真實的,互聯網法院應當。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區塊鏈科技交存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作出司法解釋,從而確認了區塊鏈交存的法律效力。目前,國內已經湧現出壹批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第三方版權存管平臺。原創者可以在第三方版權存管平臺進行版權存管,在發生版權糾紛時,使用平臺提供的電子數據作為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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