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必須是民事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的各種民事權利糾紛;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範圍;
三、必須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應受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當事人必須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的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