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壹)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3)營業期間未著裝並佩戴工作標誌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