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申請鑒定或者未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極有可能”的證明標準,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作出不利判決,使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