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後的土地法制建設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是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立法,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二階段是社會主義改造時期(1953到1957)。10月5日1953、165438+頒布《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6月30日1956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三階段是社會主義建設的探索期(1958到1978)。1958年6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0次會議批準頒布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同時《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生產隊內部的土地,屬於生產隊所有。進壹步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性質。1978年2月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建設用地法律制度進壹步完善,依法確立了城市土地國家所有,頒布了兩部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壹系列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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