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壹條規定,不同類型公司決議確認的訴訟主體不同,可以提起訴訟的主體包括: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其中,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提起訴訟,確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員工和債權人只能提起訴訟,以確認與他們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特別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在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情況下,應當將公司列為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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